(2013)绍越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绍兴裕昊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汪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裕昊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汪东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339号原告绍兴裕昊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国裕。被告汪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裕昊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汪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敏敏人民陪审员 卢水娟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