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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立民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贤娟、文明善安置补偿纠纷(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贤娟,文明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立民终字第1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贤娟,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城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文明善,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城区。上诉人陈贤娟、文明善因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北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因起诉人起诉未能提供安置补偿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起诉人的诉求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对陈贤娟、文明善的起诉不予受理。陈贤娟、文明善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与原审裁定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9号)是互相抵触的,但法复(1996)12号是最高人民法院给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效力及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法释(2005)9号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的批复,效力是否及于全国,存在争议,因此在法复(1996)12号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应适用该批复,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涉案房屋的拆迁行为发生在2003年5月下旬,上诉人于今年3月向法院起诉,没有提供安置补偿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的规定,原审裁定本案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主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并不适用于本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 东代理审判员  梁冬云代理审判员  黄文臻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海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