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商初字第0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陆华荣、孙录双、钱义兵、高领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陆华荣,孙录双,钱义兵,高领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0164号原告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邓蔚路9号2幢。负责人王友平,职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勇、王苏州,该公司员工。被告陆华荣,男,汉族,1980年9月13日出生。被告孙录双,女,汉族,1983年6月19日出生。被告钱义兵,男,汉族,1978年12月6日出生。被告高领成,男,汉族,1980年5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陆华荣、孙录双、钱义兵、高领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第一次开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本院按照原告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地址进行送达,因原告未通知本院而搬迁,导致信件退回。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48元,减半收取2624元,由原告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伟明代理审判员 邹 政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