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蔡勇与曹栓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勇,曹拴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798号原告蔡勇。被告曹拴贵。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勇诉被告曹拴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勇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勇负担。审判员 马同权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远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