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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蔡勇与曹栓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勇,曹拴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798号原告蔡勇。被告曹拴贵。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勇诉被告曹拴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勇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勇负担。审判员  马同权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远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