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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3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2013)兴执字第351-2号南宁市亨达房地产实业发展公司申请执行XX集、陈业繁、XX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亨达房地产实业发展公司,XX集,XX繁,XX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351-2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亨达房地产实业发展公司。被执行人:XX集。被执行人:XX繁。被执行人:XX成。本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执字第35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XX集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XX集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焕谢审判员  韦海斌审判员  韦国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京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