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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民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艳娥与薛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娥,薛景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315号原告张艳娥,女,汉族,1964年4月6日生。被告薛景伟,男,汉族,1966年2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娥与被告薛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娥以与被告薛景伟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薛景伟负担。审判员  齐国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