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竹山执字第002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董桂英、吴瑞生等与殷均婷、刘迪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桂英,吴瑞生,祝家兴,祝家银,殷均婷,刘迪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竹山执字第00274-2号申请执行人董桂英,农民,系祝高明的母亲。申请执行人吴瑞生,农民,系祝高明的妻子。申请执行人祝家兴,干部,系祝高明长子。申请执行人祝家银,农民工,系祝高明次子。被执行人殷均婷,农民。被执行人刘迪虎,农民。系殷均婷丈夫。申请执行人董桂英、吴瑞生、祝家兴、祝家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殷均婷、刘迪虎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竹得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5号向被执行人殷均婷、刘迪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殷均婷、刘迪虎在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董桂英、吴瑞生、祝家兴、祝家银人民币211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殷均婷、刘迪虎共有的位于竹山县大庙乡黄土梁村2组2间2层砖混结构房屋1栋。执行员  吴远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楚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