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史燕燕与傅柏森、周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燕燕,傅柏森,周柏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597号原告:史燕燕,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展威,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柏森。委托代理人:胡立明,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燕燕诉被告傅柏森、周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燕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燕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史燕燕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