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1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080号原告孙某甲,女,1979年9月8日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宝塔区。被告孙某乙,男,1978年2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闫繁荣代理审判员 :黄延梅人民陪审员 : 陆 菁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 冯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