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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知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沈跃飞与沈建飞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跃飞,沈建飞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知初字第89号原告:沈跃飞。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沈建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跃飞诉被告沈建飞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跃飞撤回对被告沈建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