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谷琴琴与卢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琴琴,卢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073号原告:谷琴琴,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卢平(曾用名XX),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琴琴诉被告卢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谷琴琴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琴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谷琴琴负担。审判员 古俊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