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吴金波与董纪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波,董纪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285号原告:吴金波,无固定职业。被告:董纪北,个体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波诉被告董纪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波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