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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调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燕诉樊伟、河南首信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樊伟,河南首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北民调初字第40号原告陈燕,女,1987年1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张相善,安阳市文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伟,男,1979年9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田月娇,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首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献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强、刘自忠,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燕诉被告樊伟、河南首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首信置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相善,被告樊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月娇,被告河南首信置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春强,被告中国人保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燕诉称,2011年6月25日8时左右,原告乘坐电动自行车行至人民大道红旗渠转盘附近,被告樊伟无证驾驶豫EX26**号小型汽车将原告撞伤,原告当天住院治疗。住院76天后出院,支出医疗费24648.32元(包含被告樊伟垫付的1万元)、交通费500元。由于本次事故导致原告腿骨骨折,被告樊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河南首信置业公司是车辆所有权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保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投有交强险,被告中国人保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4648.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80元、误工费18811.31元、护理费7575.75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已减去被告樊伟垫付的1万元,共计44815.3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樊伟辩称,其驾驶的车辆所有人是被告河南首信置业公司,车辆在被告中国人保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投有全险,因此,应由被告中国人保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樊伟为原告陈燕垫付了11371元,而不是原告陈燕诉称的1万元,原告陈燕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请求驳回其不合理部分。被告河南首信置业公司辩称,其不是本案的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与被告中国人保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有保险合同,被告中国人保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应在投保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中国人保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辩称,被告樊伟无证驾驶,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其只负有垫付医疗费的义务,对其他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根据交强险对原告负有赔偿义务,依照最高院���关规定,在限额内赔偿后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无证驾驶造成损害,商业险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原告要求数额过高,请求驳回不合理部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5日8时58分许,被告樊伟无证驾驶豫EX26**号小型轿车沿人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红旗渠转盘西南角时,与张素青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原告陈燕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陈燕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2011年7月8日,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具安公交认字(2011)事故二第10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樊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素青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陈燕无责任。陈燕于当天到河南省安阳地区医院住院治疗,花费门诊医疗费1044.00元、住院医疗费2327.10元,共计3371.10元,该费用由被告樊伟垫付。2011年6月27日,原告陈燕转院至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经诊断:1、右侧胫骨平台骨折;2、左侧大腿、膝关节皮下血肿;3、左侧膝关节前交叉韧带、外侧副韧带损伤;4、左侧下肢皮肤裂伤。2011年9月9日出院,住院74天,花费住院医疗费23948.32元,被告樊伟垫付8000元。原告出院医嘱:1、加强患肢保护;2、加强患肢功能锻炼(CPM机辅助);3、进行促进骨折愈合治疗;4、加强低脂高蛋白饮食;5、出院第2、4、6周、3、6月、1年来院复诊;6、必要时进行右膝关节松解手术治疗。2012年5月3日,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安威校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2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原告陈燕左下肢损伤不构成伤残。另查明,豫EX26**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系被告河南首信置业公司,该车分别在被告中国人保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间为2011年4月5日0时起2012年4月4日24时止。被告河南首信置业公司将该车出租给樊林娜,被告樊伟借用樊林娜承租豫EX26**号小型轿车时,未告知樊林娜其无驾驶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病历14页、出院证、住院医疗费票据、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被告樊伟提供的安阳地区医院门诊医疗费票据3张、住院医疗费票据、银行卡交易存根3张,被告中国人保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当庭提交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2张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樊伟无证驾驶与张素青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原告陈燕相撞,造成陈燕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经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樊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素青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陈燕无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以医���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票据为准,原告花费门诊医疗费1044.00元,花费住院医疗费26275.42元,共计27319.42元;被告樊伟垫付医疗费1137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30元计算,原告共住院74天,计款2220.00元;原告要求营养费按100天计算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营养费按90天计算,每天10.00元,计款900.00元;根据原告及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本院确定原告的交通费为40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误工损失,故原告要求按其提供的工资证明计算误工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参照2012年河南省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8511元/年,原告的误工费计算120天,计款9373.20元;因原告提供的护理人员证明不足以证明护理人员实际减少的收入,参照2012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收入标准23650元/年,护理费计算74天,计款479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所造成的后果、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原告经鉴定不构成伤残,故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为45007.82元。被告河南首信置业公司是豫EX26**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豫EX26**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保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中国人保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首先予以赔付。被告中国人保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医疗费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14568.40元,共计赔偿24568.40元。被告河南首信置业公司是豫EX26**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其将该��事车辆出租给樊林娜,在被告樊伟借用河南首信置业公司所有的豫EX26**号轿车时,未告知樊林娜其无驾驶证,因此,被告河南首信置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樊伟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樊伟无证驾驶造成本次事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中国人保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樊伟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剩余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20439.42元,被告樊伟按80%承担赔偿责任,计款16351.54元,应由被告樊伟赔偿原告,减去被告樊伟已垫付医疗费11371.00元,被告樊伟再赔偿原告4980.54元。因原告未构成伤残,原告支付的鉴定费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之内赔偿原告陈燕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4568.40元;二、被告樊伟于本判决生效十日之内赔偿原告陈燕医疗费等各项费用4980.54元;三、驳回原告陈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由被告樊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缪惠玲代理审判员  陈新玲代理审判员  纪静静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屈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