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立宪与李巧灵、姚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宪,李巧灵,姚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312号原告王立宪,被告李巧灵,被告姚斌,原告王立宪与被告李巧灵、姚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宪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铭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