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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立宪与李巧灵、姚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宪,李巧灵,姚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312号原告王立宪,被告李巧灵,被告姚斌,原告王立宪与被告李巧灵、姚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宪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铭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