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南京尚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苏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尚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苏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925号原告南京尚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佛城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广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户继虎,公司职员。被告许苏诉,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原告南京尚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苏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尚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尚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尚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尚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孙肖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