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赵明元与蒋烽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元,蒋烽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209号原告:赵明元。委托代理人:侯金烨。被告:蒋烽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敏。委托代理人:裘诚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元与被告蒋烽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原告伤势与事故关联性进行鉴定;并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误工时限、护理时限、营养补偿时限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