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惠与被告马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惠,马强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马惠,女,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税钢小区40楼4门501室,身份证号码130203198505113023。被告马强,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马大寨村,身份证号码13020519810320091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惠与被告马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惠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