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垦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岳清光与盖宝民等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清光,盖宝民,赵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垦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岳清光被执行人:盖宝民被执行人:赵山申请执行人岳清光与被执行人盖宝民、赵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1)垦胜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立案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垦胜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秀厂审判员 岳玉成审判员 尚学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卫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