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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垦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岳清光与盖宝民等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清光,盖宝民,赵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垦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岳清光被执行人:盖宝民被执行人:赵山申请执行人岳清光与被执行人盖宝民、赵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1)垦胜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立案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垦胜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秀厂审判员  岳玉成审判员  尚学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卫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