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建明、刘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建明,刘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叶献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核稿人温觉忠2013年06月24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邓明聪2013年06月24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46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址: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恒,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明,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被告刘婷,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建明、刘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清原告借款,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还清原告借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4元(原告已预交352元,另外352元申请缓交已获本院批准),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52元。审判长温觉忠审判员石汉中人民陪审员温燕香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邓明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