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46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董七金、林程琳、林秋红、林春强与郭良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七金、林程琳、林秋红、林春强,郭良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467-1号申请执行人董七金、林程琳、林秋红、林春强。被执行人郭良欣。本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郭良欣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锦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符 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