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珍珍与谢建东、林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珍珍,谢建东,林雪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143号原告:陈珍珍,居民。被告:谢建东,居民。被告:林雪芬,居民。原告陈珍珍与被告谢建东、林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同日,本院向原告陈珍珍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2320元。原告陈珍珍未能在期限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欧仙允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