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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083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金守波与连云港市伟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守波,连云港市伟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0839号原告金守波。委托代理人甲建林、王寅,被告连云港市伟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强。委托代理人张学刚。原告金守波与被告连云港市伟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兵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守波诉称,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汽车,并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但被告至今未交付车辆。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用车购销合同,由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退还购车款17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商用车购销合同签订人吕永波涉嫌诈骗已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立案侦查,故该纠纷现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守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