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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恢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杨成让与张明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让,张明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恢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杨成让,男,生于1970年9月10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委托代理人闫存香,女,生于1949年1月13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被执行人张明彦,男,生于1959年11月17日,汉族,农民,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本院在执行杨成让与张明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宝刑终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成让于2002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9404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力履行能力,本院于2002年12月16日裁定中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核减被执行人已付的2000元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454元(含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宝刑终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民权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朱奋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连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