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申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69年4月16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申某,女,汉族,1983年7月7日生,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申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24410元,执行费76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全部案款。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崂民一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开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