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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张太海与张艳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太海,许来清,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447号申请人张太海申请人许来清被执行人张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山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艳将位于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东方红小区1号楼2单元13号的房产(产权证号:焦房产权山字第07301140**)过户给申请人张太海、许来清、被执行人张艳共同所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张艳名下的位于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东方红小区1号楼2单元13号的房产(产权证号:焦房权山字第07301140**)过户给张太海、许来清、张艳共同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光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沈耀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志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