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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民三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姜德奎与马书良、荣成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德奎,马书良,荣成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三初字第108号原告姜德奎,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马书良,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荣成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东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彩君,该公司职工。原告姜德奎与被告马书良、荣成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德奎诉称,自2011年春天开始,被告马书良雇佣我在被告荣成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瓦工工作。2011年11月13日,我在三环工地干活时从六楼摔下,致我胸骨骨折、双侧肋骨骨折,后我被工友送往荣成市人民医院治疗,所花医药费二被告已经支付,我认为我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我伤残赔偿金102300元、误工费15000元,住���伙食补助费6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5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122158.6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系荣成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1年11月11日,原告在工地楼顶作业时,不慎从楼顶滑落受伤,后被送入荣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2月15日,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2012)第179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系因工负伤。现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相关损失,经审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德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君 霞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