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二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巢湖市亚锋商贸有限公司与李兵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亚锋商贸有限公司,李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二初字第00402号原告:巢湖市亚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锋,总经理被告:李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亚锋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兵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巢湖市亚锋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巢湖市亚锋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亚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巢湖市亚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司绍芳代理审判员 曹昌龙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