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晓珠与深圳市亿臻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23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亿臻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百货广场西座18楼1807、1808室,组织机构代码56455027-8。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赵某,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珠,女。委托代理人曾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湖路××院××104,身份证号码×××3619。上诉人深圳市亿臻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晓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亿臻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深圳市亿臻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亿臻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7.5元,减半收取858.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亿臻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代理审判员 李东慧代理审判员 谢 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