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白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白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838号原告朱某某,女,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彭云宇,巨野九州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某,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白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在开庭前意外死亡而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洁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