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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郑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39-1号申请人郑伟,居民。被执行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法定代表人李玉龙,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郑伟诉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伟与被执行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案件款169万元(其中含执行款1191949元,抵房款498051元)及执行费19400元,合计1709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3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国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