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福连与单洋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福连,单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保字第22号申请人:王福连。被申请人:单洋洋。申请人王福连与被申请人单洋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被申请人单洋洋名下浙Z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福连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单洋洋名下浙Z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6万元)。申请人王福连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叶思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晓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