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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一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民一初字第79号原告:魏某某,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河北省阜城县人。被告:楚某某,女,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河北省阜城县人。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即长子魏某1,次子魏某2,现均已成年。在我们共同生活的二十年期间,夫妻感情一直一般。自从近两年被告迷恋上“全能神”邪教之后被告为“事业”到处奔走,不再从事生产劳动,不尽夫妻、家庭义务,原、被告亲属及社会组织成员多次劝说其改邪归正,被告仍置若罔闻,我行我素。2012年8月被告为“事业”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被告的行为给我造成很大的生活压力和精神痛苦,给我们的两个儿子的婚姻也带来了巨大障碍,致使原、被告的感情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楚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在阜城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尚可。双方于1990年11月19日生育长子魏某1,1992年7月14日生育次子魏某2,现都已成年并独立生活。自2010年以来被告信奉“全能神”教后,被告多次外出传教,不尽家庭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发展。2012年8月被告楚某某又外出传教至今未归,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两个儿子,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是近两年因被告迷恋“全能神”教多次外出传教,不尽家庭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对于被告的行为原告方包括原告其他家庭成员应多给予说服教育为主,争取被告早日改邪归正,原、被告尚有和好希望。原告所诉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为促进家庭和睦,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楚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晓宁审 判 员  吕海涛人民陪审员  杨官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海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