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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备良与高东生、宁波北仑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备良,高东生,宁波北仑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850号原告:黄备良。委托代理人:伍仲平、冯辉,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东生。委托代理人:唐福民,宁波市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北仑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太河路598号。法定代表人:颜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克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备良与被告高东生、宁波北仑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备良撤回对被告高东生、宁波北仑数字电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备良负担。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