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郭九会与姚凡芝、芜湖市东海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九会,姚凡芝,芜湖市东海禽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郭九会,女,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芜湖市。被执行人姚凡芝,男,汉族,1942年11月15日出生,住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市东海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九会诉被执行人姚凡芝、芜湖市东海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姚凡芝、芜湖市东海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鸠民一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文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万克银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希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