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闫新风与邯郸市交通运输局、邯郸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闫新风,邯郸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光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县城区管理局,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00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340号交通局大厦。法定代表人白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安治山,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学博,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新风。委托代理人张晓雷,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邯郸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诚信路4号。法定代表人郭进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郝继军,该单位员工。原审被告邯郸市建设局。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展览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文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跃勇,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邯郸市光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和平路478号。法定代表人王大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邯郸县城区管理局。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雪驰路55号。法定代表人张秉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进兴,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向阳路32号。法定代表人董鸣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进兴,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代理人安治山、秦学博,被上诉人闫新风委托代理人张晓雷,原审被告邯郸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代理人郝继军,原审被告邯郸市建设局委托代理人刘跃勇,原审被告邯郸市光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红福,原审被告邯郸县城区管理局、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委托代理人梁进兴均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伟烈审 判 员 王双振代理审判员 田 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翠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