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商初字第0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吴登千与被告彭光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登千,彭光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209号原告吴登千。被告彭光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登千与被告彭光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登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登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70元,减半收取5035元,由原告吴登千负担。审 判 员 夏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金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