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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商初字第0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吴登千与被告彭光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登千,彭光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209号原告吴登千。被告彭光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登千与被告彭光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登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登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70元,减半收取5035元,由原告吴登千负担。审  判  员  夏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金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