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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刘加隆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徐笑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53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徐笑迟,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安局科员,住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49号陕西环境保护研究设计院5-3-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11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笑迟(身份证号:610103198501213237)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16号的房产(房产证号:1150104018-13-1-2-11805~1)。(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查永谦执行员  胡跃刚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