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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德清德航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南湖生态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德航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市南湖生态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149号原告德清德航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新明。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被告唐山市南湖生态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铁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德航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南湖生态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山市南湖生态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德航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山市南湖生态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98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268元,由原告德清德航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怡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童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