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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城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137号原告张某某,女,1975年2月16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4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希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雷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