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兰民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兰民初字第00521号原告孙某,女,1980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陈东启、李庆华,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又某,男,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路宏善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庆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