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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周志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强,周庆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强,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庆红,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志强与被执行人周庆红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少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15493.93元及利息。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立案执行,于2012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1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周庆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莱西支行个人存款帐户8832.91元。因发放案款查询,未发现申请执行人在另案未作为被执行人,2013年1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8832.91元,2013年6月24日被执行人向法院交付案款5000元,因发放案款查询,未发现申请执行人在另案未作为被执行人,2013年6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5000元。2013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周志强向法院出具证明,现被执行人已给付案款13832.91元,外加在住院期间周庆红给付的3000元,共计16832.91元,至此,该案完全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少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300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忠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