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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谢A王某某谢B谢C与周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A,王某某,谢B,谢C,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620号申请执行人谢A,男,1932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申请执行人谢B,男,1991年5月1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C,女,198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申请执行人谢C,简况同上。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11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731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580元、执行费31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西民二终字第01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润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