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法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郭鸿波、郭德金与叶美芳、叶景青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鸿波,郭德金,叶美芳,叶景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法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郭鸿波,务农。申请执行人郭德金,务农,系申请执行人郭鸿波之父。被执行人叶美芳,务农。被执行人叶景青,务农,系被执行人叶美芳之父。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安法执字第4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叶美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远支行60×××15存款帐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叶美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远支行60×××15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