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和欣、芦丽霞、蔡之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和欣,芦丽霞,蔡之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319号被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雷,男,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吕和欣,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芦丽霞,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蔡之金,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吕和欣、芦丽霞、蔡之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磐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