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九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莫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九民初字第117号原告莫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维专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