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086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周洪涛与任明祥、季金华、季峰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洪涛,任明祥,季金华,季峰,刘静,徐燕,季桂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洪涛。委托代理人殷春花、沈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明祥。委托代理人李晓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金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峰。原审被告刘静。原审被告徐燕。原审被告季桂兰。上诉人周洪涛因与被上诉人任明祥、季金华、季峰、原审被告刘静、徐燕、季桂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潮民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洪涛于2013年6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洪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洪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369元,由上诉人周洪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卫代理审判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