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执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张孙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孙兵,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2068号申请执行人张孙兵,男,汉族,1986年1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金华,男,汉族,1977年6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孙兵与被执行人金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1775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华的存款人民币11775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文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