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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194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高鹏远与吕根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鹏远,吕根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946号原告:高鹏远,男,汉族。被告:吕根根,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鹏远诉被告吕根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鹏远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鹏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荣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