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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一终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北京北之星安全防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君、于桂敏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北之星安全防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张君,于桂敏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终字第3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之星安全防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10号。法定代表人陈素芳,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君,农民。委托代理人于桂敏,系张君之妻,本案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桂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北京北之星安全防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君、于桂敏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北京北之星安全防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北京北之星安全防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冷 玉审判员 刘江静审判员 刘群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