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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晓曦与左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曦,左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304-2号原告王晓曦,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匡勇,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国华,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原告王晓曦与被告左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成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夏 丹审 判 员  刘科进人民陪审员  吴 硕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含 更多数据: